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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事規則篇一
第一條 為規范董事會議事方式與程序,提高董事會議事效率,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切實行使董事會的職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條 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第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秘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履行信息披露、會議籌備等工作職責。
第四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章 獨 立 董 事
第九條 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第十條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獨立性,即不具有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股東大會確定的其他任職條件。
第十二條 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十四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
第十五條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十七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會應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第十八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導意見》的規定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十九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公司還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一)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5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3%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會如果設立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應保證公司獨立董事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條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一)提名、免去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一)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具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第二十三條 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二十四條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四章 董 事 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2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以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對外投資、銀行年度信貸計劃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臨時會議在本規則第二十九條情形發生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會應在x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聯名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三十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采取書面、電話、傳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進行交流的通訊設備等形式召開。
第五章 董事長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領導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六)批準1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的款項;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并承擔與其履行職權相對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如董事長因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行其職責的,應按公司章程規定自應當召集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之日起計算1日內,由副董事長召集,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簽名推舉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會。
會議通知書上應說明未由董事長召集的情況以及召集董事會的依據。
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應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運作及提高決策效力的原則。
第六章 會議通知和簽到規則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在召開前10天,臨時董事會會議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內,由專人或采取通訊方式將會議通知和會議文件送達各位董事、監事和行長,必要時通知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會議通知由董事長簽發,由董事會秘書負責通知董事及各有關人員并作好會議準備。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和會議議題。
第三十六條 各應參加會議的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后,應盡快告知董事會秘書是否參加會議。
第三十七條 董事如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參加表決。委托必須以書面方式,委托書上應寫明委托的內容和權限。書面的委托書應在開會前1天送達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辦理授權委托登記,并在會議開始時向到會人員宣布。
授權委托書可由董事會秘書按統一格式制作,隨通知送達董事。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簽到制度,凡參加會議的人員都必須親自簽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簽。會議簽到簿和會議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檔保管。
第七章 會議提案規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等需要提交董事會研究、討論、決議的議案應預先提交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匯集分類整理后交董事長審閱,由董事長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原則上提交的議案都應列入議程,對未列入議程的議案,董事長應以書面方式向提案人說明理由,不得壓而不議又不作出反應,否則提案人有權向有關監管部門反映情況。
議案內容要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董事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會提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二)議案必須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三)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事項;
(四)必須以書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 會議議事和表決規則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利潤分配、彌補虧損、重大投資項目、收購兼并等重大問題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因故不能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也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時,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討論的每項議題都必須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題中心發言,要說明本議題的主要內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導意見。對重大投資項目還必須事先請有關專家、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評審,出具經專家討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利于全體董事審議,防止失誤。
第四十四條 當議案與某董事有關聯方關系時,該董事應當回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第四十五條 除《公司法》規定應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總經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員只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在其他時間應當回避。
所有列席人員都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董事會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列席人員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與會人員應遵守會議紀律:
(一)準時到會,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發言簡明扼要,針對會議議案;
(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會議;
(四)自覺維護會場紀律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投票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會決議可采取通訊方式表決,即通過在郵寄或傳真的決議上簽字的方式進行表決。通訊表決應以通訊表決中規定的最后時間為表決有效時限。在規定時限之內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結束前,未表達意見的董事,視為棄權。規定時限應在傳真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九章 會 議 記 錄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準確載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會議議程、董事發言要點、每一決議事項的決議方式和結果,并載明每一位董事對該議項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由于董事會決定錯誤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在記錄上明確表示同意和棄權的董事要承擔連帶責任,在記錄上明確表示反對意見的董事免除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 董事會對每個列入議程的議案都應作出書面決定。決定的記載方式有兩種:紀要和決議。
一般情況下,在一定范圍內知道即可,或僅需備案的作成紀要;需要上報,或需要公告的作成決議。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會秘書負責記錄。董事會秘書因故不能正常記錄時,由董事會秘書指定1名記錄員負責記錄。董事會秘書應詳細告知該記錄員記錄的要求和應履行的保密義務。
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員都應在記錄上簽名。
第十章 執行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一經形成紀要或決議,即由紀要或決議所確實的執行人負責組織對紀要或決議的執行和落實,并將執行結果向董事長匯報;董事會秘書負責督辦執行情況。
會議簽到簿、授權委托書、記錄、紀要、決議等文字資料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保管期限為____年。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在會后向有關監管部門上報會議紀要、決議等有關材料,辦理在公眾媒體上的信息披露事務。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的決定在通過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參加會議的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謀取私利。如果發生上述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由其行為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解釋權、修改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審議表決通過之日起施行。本規則的修改需經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審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與公司章程相沖突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________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會議議事規則篇二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監事會的運作,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擔任和兼任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及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公司監事應由至少一名具有會計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股東會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時,方能產生或更換股東方監事。
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監事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由出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時,方能產生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
第六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連續兩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七條監事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的,遵從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的工作并對監事會的工作全面負責;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作工作報告。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權時,可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審閱;審閱公司月份、季度財務報表;可深入公司業務部門及被投資企業了解財務狀況;可要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財務異常狀況作出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2)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聽取董事會議事情況并可了解、咨詢及發表獨立意見;監督董事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議事規則》審議有關事項并按法定程序作出決議;對于董事會審議事項的程序和決議持有異議時,可于事后由監事會形成書面意見送達董事會。
(3)監事對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發現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時,應向監事會報告,并由監事會書面通知有關違規人員,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監事會可以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4)監事會可以在年度股東會上提出臨時提案;提案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等應符合《股東會議事規則》及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5)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時,應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 1
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監督董事會在收到上述書面提議后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
第十一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通知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必要時,經監事會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至少應提前一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監事。
第十三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議題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會議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傳真方式,但應將議事過程做成記錄并由所有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字。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僅在名以上的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監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應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第十八條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十九條監事除依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對尚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條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維護公司利益。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在公司股東會通過后生效,與《公司章程》沖突之處,以《公司章程》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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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章概述
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公司經營規模較小的,設一至兩名監事。監事會的基本職權有: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特別是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因此,監事會是對股東負責的。為保證監事會正常開展工作,應當有相應的議事規則。
(二)主要內容
監事會議事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監事會的權利義務、監事的職責、監事會議事程序、監事會決議的執行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該規則的要求是:要考慮充分保障監事行使監督公司管理活動的權利;明確監事在監督檢查公司活動時的權利,包括檢查權、建議權、督促權等;對于重大的違法違紀行為隨時可以提出監督意見;必要時,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
(四)范本
____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年 月 日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保證公司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利、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監事機構,其工作報告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
第三條 公司監事會由__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會下設秘書處,是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與義務
第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隨時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定期審查賬冊文件,并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二)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并將審核意見向股東會報告;
(四)當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五)必要時(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六)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八)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機構;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必須對公司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對公司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
(三)監事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或損害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
第六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各監事,但遇緊急事情時,可以隨時召集。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
第八條 監事開會時,原則上監事應親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可以委托其他監事代理出席。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委托書要明確授權范圍,一個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為限。
第九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每個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議主席可增加一票表決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做成議事記錄。議事記錄應記載會議的時間、場所、出席者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及表決結果,出席監事應于記錄上簽字。議事記錄應在會后3日內分發給各監事。 第十二條 議事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由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10年內任何人不得銷毀。
第五章 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公司管理流程;
(二)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滿3年;
(三)擁有經濟、法律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技術資格或職稱;
(四)國家公務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會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為公司監事會成員,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解任:
(一)任期屆滿;
(二)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經證實的;
(三)監事自動辭職。
第十六條 監事的報酬及監事會行使職權所需的日常經費由股東大會據實確定后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公司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四條 監事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四)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八)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監事會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其他人員協助其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章 監事會的召集和召開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6個月召開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10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通知應當分別于會議召開10日前和3日前以專人送出、傳真、電子郵件、郵寄等方式書面送達全體監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知。
第九條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和會議期限;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七)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1/2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監事會會議可用傳真、視頻等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并由參會監事簽字。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涉及表決事項的,委托人應在委托書中明確對每一事項所持同意、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第十四條 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支付。這些費用包括監事所在地至會議地點的交通費、會議期間的食宿、當地交通費等費用。
第四章 監事會議事程序
第十五條 監事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廉潔公正的精神,就其職權內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分析。
第十六條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和員工利益時,可作出決議,建議董事會復議該項決議。董事會不予采納或經復議仍維持原決議的,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解決。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可以采取書面記名或舉手投票的表決方式,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十八條 與會監事表決完成后,會議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監事的表決票,由會議工作人員在一名監事的監督下進行統計。
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統計結果;其他情況下,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董事會秘書在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監事表決結果。
監事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后或者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進行表決的,其表決情況不予統計。
第十九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
第二十條 會議工作人員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會議工作人員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二十一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決議由監事或監事會監督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實質性決議,如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檢查的決議等,應由監事負責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建議性決議,如當董事或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總經理予以糾正的決議,監事會應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等,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為10年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在本規則中,“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中未予規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為公司章程細則,經公司監事會審議并報經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2015年9月25日
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監事工作,提高會議質量,依據《xx-xx有限公司》,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會議分類
公司監事會會議分為例行監事會會議、臨時監事會會議,同時監事會還實行集中學習制度。
(一)例行監事會會議是監事會議事的主要方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各召開一次。
(二)臨時監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監事會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或經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提議可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集中學習。為學習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文件、業務知識,傳達有關會議精神,交流工作經驗,探討有關問題,監事會根據情況,實行集中學習。
第三條 會議準備
(一)會議準備要充分,內容要具體,資料設施要齊全。
(二)會議通知要落實到人,例行監事會會議要提前10天,臨時監事會要提前3天(特殊情況除外),集中學習要提前1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參加會議的監事和有關列席人員,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期限、事由或議題、發出通知時間等內容。
(三)會議的準備工作有監督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會議要求
(一)準時開會,注重實效。凡參會人員不準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監事會主席,監事不能參加會議的還應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委托書見議事規則)
(二)監事會會議須超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才能舉行。列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根據會議議題確定會議能否按時召開。
(三)與會人員要做好會議保密工作。
第五條 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可授權其他監事或半數以上監事推薦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六條 會議記錄資料及整理、歸檔上報
(一)與會人員要認真做好個人會議記錄;
(三)會議討論研究有關議題和事項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發言做出說明、記載。
(四)會議形成的紀要、決定和上報的報告由監事會主席簽發。
(五)會議記錄及有關資料由監督辦公室負責按規定歸檔保存。
第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4日公司201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修訂并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事會議事示范規則》和《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對全體股東負責;根據《公司章程》及全體股東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相關的工作經驗。
第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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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由監事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辦公室,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保管監事會印章。監事會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其他人員協助其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六)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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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應當說明監事會重在對公司規范運作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而非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
第八條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在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三日內,監事會辦公室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監事會辦公室怠于發出會議通知的,提議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分別提前十日和二日將蓋有監事會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監事。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會召集人(會議主持人)應當向與會監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傳真至監事會辦公室。監事不應當只寫明投票意見而不表達其書面意見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相關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的,其他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五條 監事會對下列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一)公司依法運作情況,對公司決策程序,內部控制制度,董事、總裁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無違法、違規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作出評價。
(二)檢查公司財務情況。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及所涉及事項作出評價,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作出評價。
(三)對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資金的投入使用情況、使用效果、變更投向及募集資金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評價。
(四)對公司收購、出售資產的交易價格、交易方式、有無內幕交易、關聯交易、有無損害股東權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作出評價。
(五)會計師事務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釋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應明確表示評價意見。
(六)對公司報告期利潤比上期升降幅度超過50%或出現虧損時,應明確表示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記名和書面等方式進行。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有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十八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
第十九條 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
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二十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公告等,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至少為10年。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負有保密義務。對在履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時了解的公司商業機密和監事會審議的議案,公司未實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未及之處,參照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制訂,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
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在本規則所稱的“以上”、“超過”含本數;“過”、“低于”不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會議議事規則篇三
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開首次董事會會議。
出席會議的人員是______有限公司首次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事會一致通過并決議如下:
風險提示:
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如決議未經與會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決議歸于無效。
1、選舉______為公司董事長。
2、聘任______為公司經理。
風險提示:
董事會決議涉及業務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司章程;否則董事會決議當屬無效。
______有限公司
董事會成員(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會議議事規則篇四
為加強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組的集體領導作用,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黨組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確保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各項職能得到全面履行,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黨組是體現黨對檢察機關領導的具體組織形式,是完成各項檢察工作任務的核心力量,統一領導檢察機關工作。
黨組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在全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討論和決定檢察機關的重大問題,團結非黨干部和群眾,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
黨組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和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
第二章議事范圍和內容
黨組議事范圍內容主要是:
(三)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抓好黨的自身建設,負責指導黨支部的換屆工作;
(七)研究本院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項;
(八)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強化理論武裝,組織學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覺加強黨性鍛煉;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按照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做好人才工作;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加強和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推進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體現黨中央要求、符合本單位特點、比較完備、務實管用的黨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實。
(九)其他需要黨組研究和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黨組書記職責
黨組書記負責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定期召開黨組會、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抓好黨組班子建設和團結;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黨組集體領導,充分發揮黨組一班人的集體智慧,模范地執行黨組決定。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書記不在時,代行書記職務。黨組成員本著分工負責的原則,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黨組會議的召開和程序
黨組議事方式,應根據議題的性質、內容,經黨組書記提議,采取黨組會議方式進行。
黨組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或延期召開。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黨組書記因故不能到會時,由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主持。
黨組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也可由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確定。黨組成員可根據分管工作的需要,提出議題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擬提交黨組會議討論的事項,有關部門或個人應提前將相關資料送辦公室或政治處匯總整理后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審查決定,列入會議議題。
黨組會議的召開時間和議題,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一般應提前通知黨組成員,以便做好準備。黨組會議除特殊情況外,不搞臨時動議,不討論研究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
黨組會議必須有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才能舉行。討論決定任免干部、處分黨員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如黨組書記認為必要,可召開黨組擴大會議。擴大范圍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確定。
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于會前向黨組書記請假,說明原因。對于會議決定事項,如有必要,黨組書記應征求缺席成員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督促推動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黨組成員必須堅決服從黨組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
黨組會議須做會議記錄。對于會議決定的事項,必要時可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黨組書記或副書記簽發。會議紀要的主要要求是:
(一)結構全面完整。要全面記錄會議組織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記錄人、缺席人等,缺席人應注明原因。要完整記錄會議內容,包括會議議題,主持人講話內容,匯報人姓名及匯報內容,與會人員發言、討論情況,決議事項等。
(二)內容客觀真實。會議記錄必須實事求是,盡可能記下發言者的原話,忠實于發言者的原意,客觀地記載會議情況,真實地反映會議的內容和全過程,不得任意增刪和改動。記錄要突出重點,有詳有略,重要的內容和發言要詳記,不重要的或與會議無關的可以略記或不記。
(三)表達清晰準確。會議記錄一定要層次清晰、表意準確、語句通順。特別是主要領導的發言,對關鍵問題、有爭議問題的發言要記錄清楚、仔細。會議記錄的書寫格式應規范、統一,書寫工整、清晰。
(四)專人記錄存檔。應挑選政治素質好、組織紀律性強、熟悉業務的同志作為會議的記錄人員。黨組會議記錄本不得與其他會議記錄混用,做到專本專用。記錄本、表決票、會議紀要等有關資料,應由專人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第五章黨組決定、決議的執行
黨組會議做出的決定,由分管該方面工作的黨組成員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黨組報告。
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的決議。如在執行黨組決定、決議過程中發現與黨組決議不相符的情況,或需改變黨組決議,要及時提交黨組討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黨組的決定、決議。
黨組會議的內容,除黨組決定可在黨內外傳達或公開的以外,與會人員(包括列席人員)均須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黨組的日常工作
以黨組的名義發文,一般須經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經黨組成員傳閱同意,由黨組書記審核簽發或者由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審核簽發。
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發表的重要講話,事先須經過黨組會議討論通過或傳閱同意。黨組成員在檢查工作、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中,可以發表指導工作的個人意見。
黨組每年應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就思想、工作、作風方面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黨組成員之間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提倡互相諒解、互相支持,努力造就一個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黨組民主生活會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召集。黨組民主生活會召開前,有關部門應注意收集黨員、群眾對黨組班子及成員的意見,并如實轉告本人或在民主生活會上通報;黨組民主生活會結束后,應向黨員和群眾通報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
黨組按規定及時組織學習,并做好記錄。黨組會議記錄均屬“機密”等級,應經主持人審閱后簽字,并及時存檔,除黨組成員外,查閱黨組會議記錄必須由黨組書記批準。
會議議事規則篇五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規范運作,提高股東大會議事效率,保障股東合法權益,保證大會程序及決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出席股東大會的還可包括:非股東的董事、監事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法規另有規定或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股東大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權利: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變更募集資金投向;
15.審議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16.審議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17.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即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一月中旬,召開公司股東年會,審議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由年度股東大會討論。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六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八條 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公司應將大會議題全文進行公告,并注明有權參加表決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參加表決的時間和方式及通訊表決單的格式等。通訊表決單至少應具備下列內容:股東賬號、股東姓名、身份證號、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表決結果(同意、反對或棄權)。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有權參加表決的股東應按公告的表決時間將表決結果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傳至指定的地址。沒有按規定填制的表決單、字跡模糊難以辨認、不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的或因任何其他意外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的表決單視為無效表決單。
第九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股東大會、股東、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該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股東會的召集,即規則應明確誰有權召集股東開會,如董事長可以提請股東開會、部分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等;股東會議題的范圍主要是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屬于股東會決策的事項不應列入股東會議題;召開股東會議的程序;表決結果等。在制作時既要保證股東充分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又要保證公司經營者能夠依法正確行使經營權的原則。另外還要注意“因地制宜”,不同規模和性質的公司,議事規則也應該有所不同。
會議議事規則篇六
為進一步規范我署黨組工作,深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充分發揮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一)堅持旗幟鮮明講政治,加強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確保黨組活力和堅強有力,推動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堅持依據黨章黨規開展議事工作,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
(五)堅持正確領導方式,實現黨組發揮領導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二)制定擬訂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重大改革事項。
(五)討論決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六)討論決定重大項目安排(20萬元以上)。
(七)討論決定本單位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等(10萬元以上)事項。
(八)討論決定本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人員調配、人員分工等事項。
(九)討論決定本單位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十)討論決定加強意識形態工作、政治工作和
精神文明建設
等事項。(十一)研究部署本單位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以及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十二)審議擬上報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發的重要文件。
(十三)研究討論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一)黨組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
黨組討論和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重要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章黨規和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三)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經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
(四)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黨組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等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五)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一)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黨組會議按規定程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個別商議替代會議討論,不得以會前溝通、傳閱、會簽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二)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班子成員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如因出現新情況需要改變原決定的,可以向黨組書記建議提請下次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的原決定,在言論上和行動上不得公開表示反對。
(三)黨組應當督促推動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黨組成員應當在職責范圍內認真抓好黨組決策貫徹落實。
(四)對應保密的黨組會議內容及討論的情況,與會人員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如議題內容涉及到黨組成員、列席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該人員應主動回避。
(六)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組會議的,黨組書記或受黨組書記委托的黨組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組會議報告。
會議議事規則篇七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董事會議事方式與程序,提高董事會議事效率,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切實行使董事會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本規則對公司及全體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法定代表機構和決策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條 ?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權第四條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開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權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審批權限的劃分:
1、投資、擔保權限。????
人民幣 ? ? ? ?元以內的投資、擔保由公司總經理決定。公司的對外擔保、投資數額,未超過人民幣 ? ? ? ?元,且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百分之? ? ? ???的擔保、投資;單筆擔保、投資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 ? ? ???的擔保、投資由董事會批準,超過上述標準之一的經股東會批準。
2、收購或出售資產。
(3)收購、出售資產時,其應付、應收金額未超過公司最近一期審計資產總額的百分之? ? ? ???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上述標準之一的經董事會批準,相對數字占百分之? ? ? ???以上的經股東會批準。
3、關聯交易。
公司與關聯方簽署的一次性協議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簽署的不同協議,所涉及的金額為人民幣 ? ? ? ?元至人民幣 ? ? ? ?元或占凈資產的千分之? ? ? ???至百分之? ? ? ???,由董事會批準;人民幣 ? ? ? ?元以上或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 ? ? ???以上由股東會批準。
4、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核銷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金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總額百分之? ? ? ???的由董事會批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總額百分之? ? ? ???以上或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向股東會報告。
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第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 ? ? ???次定期會議,遇特殊情況時,可召集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監事提議時;
4、經理提議時。
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召集人應當在定期董事會會議舉行? ? ? ???日前,臨時董事會會議舉行? ? ? ???日內通知各董事。通知應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并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但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隨時召集。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是? ? ? ? ? ? ? ? ? ???。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及議題;
4、發出通知的提前。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可以向董事會提交提案,提案內容應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董事、監事、經理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提交的議案都應列入議程。在董事會召開期間,每個董事都有權提交臨時提案,該提案是否會成為本次會議的議案,由董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會議應到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討論的每項議題都必須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題中心發言,要說么本議題的主要內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導意見。對重大投資項目還必須事先請有關專家、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評審,由專家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利于全體董事審議,防止失誤。
所有列席人員都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董事會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列席人員的意見。
第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的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每個提案都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決議。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利潤分配、彌補虧損、重大投資項目、收購兼并等重大問題應以特別決議通過。
第十六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但必須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在會后三日內發給各董事。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作為公司檔案永久保存。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十九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一經形成紀要或決議,即由紀要或決議所確定的執行人負責組織對紀要或決議的執行和落實,并將執行結果向董事長匯報。
第四章 ?董事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由? ? ? ???名董事組成。
第二十二條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提名,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董事任期三年,從就任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辭職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1、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2、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3、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5、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6、不得挪用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7、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8、未經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9、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10、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他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11、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
第二十六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2、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3、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5、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二十八條 ?董事聯系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九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董事的報酬由股東會確定。
第三十條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解任:
1、任期屆滿;
2、被股東會罷免;
3、董事自動辭職。
第三十一條 ?因董事退任而發生缺額達三分之一時,除因屆滿事由者外,應立即要求股東會補選董事,以補足原任董事名額為限。在董事缺額未及補選且有必要時,可由股東會指定人員代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權限:
1、出席董事會議,參與董事會決策;
2、辦理公司業務,具體包括:
(1)執行董事決議委托的業務;
(2)處理董事會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類業務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但經董事會許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董事必須承擔以下責任:
1、董事依照董事會決議具體執行業務,若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遭受損害,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曾經表示異議的董事,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資證明者,不負其責任。
3、董事在執行業務知識逾越權限致使公司遭受損害,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4、董事為自己或他人進行屬于公司營業范圍之內的行為,該行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將該行為的所得視為公司所得。董事應向公司交付該行為所取得的財務,轉移該行為所取得的權利。
第五章 ?董事長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公司股東? ? ? ? ? ? ? ? ? ???提名后,由董事會任命。董事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其為董事的任期。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領導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4、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6、批準人民幣 ? ? ? ?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的款項;
7、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9、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
10、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1、失去董事身份;
2、股東會通過特別決議而解任。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公章)
年 ? ? ? ?月 ? ? ? ?日
會議議事規則篇八
會議應到監事5名,實到4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如下:
審議了董事會對公司關于調整壞賬提取比例和調整公益金提取比例的決議形成程序,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有關該項決議的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特此公告。 公司監事會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日
會議議事規則篇九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推動學院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決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決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陜西省省屬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若干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院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進行行政決策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 院長辦公會堅持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教學工作為中心的原則,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規范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堅持教職工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決事項,堅持會前充分準備、會議決定、會后落實、結果反饋的運行程序。
第二章 院長的主要職權和職責
第五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民事活動中,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第六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院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應當堅持院務公開,堅持民主辦學,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堅持依靠專家治教治學,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組織的作用,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章 院長辦公會議事范圍
第八條 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院工作中的以下重要事項: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或會議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二)貫徹執行院黨委關于學院行政工作的重大決策,提出具體實施辦法。
(三)學院年度行政工作計劃、總結,有關全院性行政
工作的意見、制度、辦法。
(四)教師及職工聘任與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五)學生學籍處理、獎懲、資助和學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
(六)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國有資產管理、實驗室建設、校園基本建設、招生就業、審計與監察、后勤保衛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與國(境)外高校等組織的重大合作項目和交流項目。
(八)未列入預算,且單項支出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資金款項的支出。
(九)院長認為應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 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院工作的以下重大事項:
(一)院學術委員會提交的學術事項。
(二)學科建設領導小組、財經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提交的重要事項、工作方案。
(三)重要的內部審計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專題報告。
第十條 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需提交院黨委會審定的事項:
(一)學院重大改革方案、學院發展戰略與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辦學、學院基本建設與產業發展等規劃。
(二)學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學院改革發展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院長工作報告。
(四)學院編制和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年度人才招聘與引進計劃,教師及職工聘任政策和整體方案。
(五)財務年度預算方案和年度預算中未安排的一次性開支超過50萬元的項目。
(六)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七)涉及全院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改革方案以及關系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大事件處理和大額度資金的安排使用事項。
(九)院長認為應當提交黨委會審定的其他事項。 院長辦公會研究的重大事項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本應院長辦公會研究后提交黨委審定的事項,也可經院長與黨委書記協商,直接提交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章 會議的組織
第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一般每個月召開一次。如因工作需要,院長可以決定適時召開。
第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有明確行政分工的黨委成員。
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院長可以確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或者師生代表列席。
院長辦公會由院長或其委托的副院長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條 院長辦公會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五章 議決方式
第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決方式以規范性決定為主。重點制定全院適用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制度、發展規劃、工作方案。創制新的制度和制訂中長期規劃,一般經過兩次會議決定。第一次以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議為主,第二次以科學性、可行性審議為主。
第十五條 院長辦公會可以對適用于全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特定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對于日常管理工作和具體執行制度的具體事項,院長辦公會一般不予議決。
第六章 議題準備和申報
第十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并由院長征求黨委書記意見后確定。
各系(教學部)可以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向院長辦公會提交議題。
第十八條 擬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應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如意見尚不成熟或準備不充分,不列入院長辦公會議題。對跨職能部門的議題,必須先協調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見和建議。
依照有關規定,應提交教代會審議討論的重要事項,在院長辦公會決策之前,須提交教代會審議討論。應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的重大學術事項,在院長辦公會決策之前,須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除緊急情況外,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
第十九條 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內容應當包括議題來源和依據、問題性質、調研過程、方案及其選擇理由、資金來源、效益評估等等。相關材料應當作為議題說明的附件。
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如涉及預算外資金問題,必須有財務部門和分管財務的院領導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擬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由分管院領導請示院長同意后,在院長辦公會召開前3個工作日匯總到辦公室。
第七章 議題材料傳閱
第二十一條 經過院長審定的議題,辦公室應提前1—2天將會議通知、議題和相關資料送與會人員傳閱。
第二十二條 會議組成人員應及時閱知會議議題和相關材料,并做好討論議題的準備工作。傳閱中如果對于議題有異議,可以直接向院長反饋意見,院長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整議題。
第二十三條 會議組成人員對于議題和相關材料存有疑問或者有專門問題需要咨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議題的主體詢問,提交議題的主體應當認真答復。
第八章 審議
第二十四條 提交議題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向院長辦公會匯報議題內容。特殊情況下,主要負責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會議匯報議題內容。分管院領導可以就議題內容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五條 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對議題內容充分發表意見,有論有據,表明態度。
列席人員可以就議題內容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二十六條 院長在歸納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會議決議。如對重要問題存在意見分歧,可以暫緩決定,由院長決定授權有關院領導召集專題會議進一步研究或者下次會議再議。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負責院長辦公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完整、真實。會議原始記錄應當歸檔。院長辦公會組成人員以外其他相關人員查閱會議記錄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九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八條 凡不能按時出席會議的成員,應事先向院長請假,并將自己對議題的意見事先向院長說明。
第二十九條 列席人員在討論相關議題時與會。除會議組成人員和固定列席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應按辦公室的通知時間另室候會。
第三十條 院長辦公會討論事項涉及出席會議人員本人及配偶、子女或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時,本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與會者應當嚴格執行會議紀律,貫徹執行會議決定事項,在決議未公布前不得傳播會議內容。對決議事項個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不得在會議以外任何場合發表與會議決議不相符的言論,也不得對外透露會議討論時參會人員發表意見的情況。
第十章 決議的執行、督辦和反饋 第三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一般應當印發會議紀要。院長辦公會紀要由辦公室起草,院長簽發。
第三十三條 對院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牽頭單位(牽頭人)或承辦單位(承辦人)須按決議要求認真落實,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院長。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負責院長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并且就落實情況向院長或者院長辦公會反饋意見。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院長主持召開的專題工作會議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由院長辦公會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會議議事規則篇十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以下簡稱**)董事會依法、獨立、規范地行使職權,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董事會向股東負責。
第三條?董事會由三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指定。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董事會設董事長。董事長由股東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條?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第六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時,經股東委派或指定可以連任。
第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新的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股東應當盡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補缺額。
第八條?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九條?公司應當為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條?董事會下設董事會辦公室,為董事會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董事會職權
第十一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制訂公司發展戰略;
(三)?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其決定;
(四)?制定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投資
計劃
(七)?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八)?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九)?根據股東授權,審議、批準公司重大投資、擔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項;
(十)?制訂公司境內外子公司(項目公司除外)的設置方案;
(十一)?決定一級分支機構的設置;
(十二)?決定公司一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
(十四)?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及考核事項;
(十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十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八)?有關法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三)?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并向董事會通報;
(四)?簽署公司的出資證明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職權;
(六)?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