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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內部檢查制度匯編篇一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本縣集體經濟組織內,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生產經營,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縣委縣*鼓勵和支持在以家庭承包經營和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的基礎上,大力發展我縣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實行“自主經營、自主管理、自負盈虧”。
第四條家庭農場應主要從事農業、糧食生產,本縣雙季稻主產區要種植雙季稻,其他農作物主產區原則上以種植主要農作物為主。
第五條縣人民*組織領導本縣家庭農場管理工作。
縣經管局負責本縣家庭農場的指導、認定、協調等管理工作。縣農業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土資源局、金融保險機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家庭農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家庭農場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符合法律規定,其中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5年(含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新流轉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戶改造為家庭農場的,剩余流轉期限不少于5年;
(二)經營者主要是農民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主要依靠家庭成員而不是依靠雇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生產經營穩定,專門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水*較高,示范帶動能力較強,具有商品農產品生產能力;
(四)種養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
(五)有固定經營場所;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農業機械;
(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取得的農村土地規模面積在100畝以上300畝以下;
(二)土地流轉應當集中連片,集中連片的面積:*丘區不低于家庭農場總面積的70%,山區不低于家庭農場總面積的50%。
第八條家庭農場必須經工商注冊登記,取得市場主體資格,才可以對外使用家庭農場名稱。
家庭農場名稱統一使用“湖南省桃源縣×鄉鎮×家庭農場”的表述。
辦理家庭農場工商注冊登記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桃源縣家庭農場資格申報審核表》;
(二)農場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
第九條家庭農場應當建立財務制度,建立合法、完整的財務賬簿,接受稅務、會計監督。
家庭農場應當完整記錄生產經營過程,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生產經營檔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條家庭農場應當就生產經營項目繳納相關農業保險,提高自身抵御自然災害和病蟲危害的能力。
第十一條縣經管局依法認定家庭農場,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報。申請人向所在鄉鎮社會事務管理站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桃源縣家庭農場項目申報書》;
(二)公示。鄉鎮社會事務管理站將家庭農場申報信息在家庭所在村(居)委會公示欄予以公示,認為有必要的,應同時在家庭農場用地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初審。公示期滿后,根據公示情況,由村(居)委會在《桃源縣家庭農場項目申報書》上簽署意見,報鄉鎮社會事務管理站;
(四)復核。鄉鎮社會事務管理站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公示結果,提出復核意見,整理資料,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報縣經管局;
(五)決定。縣經管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全面審定,作出是否認定為家庭農場的決定,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頒發《桃源縣家庭農場認定證》。
第十二條《桃源縣家庭農場認定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必須在家庭農場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
第十三條縣經管局建立家庭農場檔案,開展示范家庭農場創建活動,每年12月發布示范家庭農場名錄。
第十四條縣經管局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等便捷服務。
第十五條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土資源局、金融保險機構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涉農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抵押擔保、農業保險、設施用地等相關政策,幫助解決家庭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六條縣、鄉農業技術推廣部門要把家庭農場作為重要服務對象,有效提供農業技術推廣、優良品種引進、動植物疫病防控、質量檢測檢驗、農資供應和市場營銷等服務。
第十七條縣人民*加大對家庭農場經營者的.培訓力度,將家庭農場經營者納入新型職業農民、農村實用人才、“陽光工程”等培育計劃。
第十八條縣人民*將家庭農場納入現有支農政策扶持范圍,并予以傾斜,重點支持家庭農場穩定經營規模、改善生產條件、提高技術水*、改進經營管理等。
根據《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戶家庭農場實施方案》的安排,對本縣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按照耕地實際面積,每年由省財政給予100元/畝的補貼(暫定連續三年)。納入省財政補貼的家庭農場,仍可享受本縣對糧食生產大戶的獎勵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家庭農場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本縣出臺的家庭農場有關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農場內部檢查制度匯編篇二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1.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2.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3.家庭農場規范化管理規章制度 4.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1、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本農場健康、持續、規范運營,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自我壯大”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照《寧夏家庭農場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農場由楊興平等2人發起,于20年11月15日召開設立大會。本場名稱:青銅峽市興平生豬養殖家庭農場,成員出資總額260萬元。
本場法定代表人:楊興平
本農場住所:青銅峽市樹新林場樹新分場,郵政編碼:751600。
第三條本場以引進新品種、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規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員收入為宗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作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四條本場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商品化處理、初級加工、貯藏冷藏、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生豬養殖、銷售。/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第五條經家庭成員或發起人大會討論通過,本農場投資興辦與本場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場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六條本場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七條本場為家庭或個人獨資經營,主要勞動力或為家庭成員或為雇工;
第八條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皆確認為本場成員或員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農業(農民)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確認為本場的榮譽成員或員工。
如有需要,本場可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九條本場成員或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場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培訓;/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場盈余;
(四)查閱本場章程、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場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場;
(八)擁有本場設立的個人賬戶。
第十條本場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場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場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場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按照
本場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三)維護本場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場成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損害本場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場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場除名的。
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家庭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中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場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三章組織機構/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是本場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場長;
(三)決定成員退場、繼承、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審議本場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九)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第十五條本場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場長提議,可隨時召開成員大會。第十六條本場設場長(經理)一名,為本場的法定代表人。場長(經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場長(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一)主持成員大會;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場副場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三)組織實施成員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場簽訂合同等。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自治區農牧廳制定的家庭農場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十八條本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本場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實行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第十九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場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本場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一)家庭成員籌資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二十二條本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文化學習、福利事業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條本場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場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場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記入每個成員個人賬戶或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入賬,用于擴大再生產或周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本場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場的債務用本場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條本場與他場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存續。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場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場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本場分立或者與其他場(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無法繼續經營;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場因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解散清算和債務清償。逾期未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組織清算清償。
第三十條本場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周邊農戶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場財產不足以
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場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直接召開成員大會宣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發布。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提出,場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本場負責解釋。
2、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切實規范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到縣農經部門審查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六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置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各部門經理。/ 22
家庭農場規章制度
第七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審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八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并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并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并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農場內部檢查制度匯編篇三
(1)全公司員工必須準時上下班,xx本部員工實行指紋考勤,各分公司員工實行人工考勤(分公司經理須對所屬員工考勤負責)。
(2)員工因事、病等請假,需提前填寫請假單報相關權限負責人審批,并將請假單交人事專員處備案;部門負責人直接向總經理/董事長請假,然后到人事專員處備案。
(3)原則上提前請假,緊急請假需通過電話向部門負責人請假,征得同意后方可委托他人填寫請假單,報各級權限領導審批后交人事專員處備案。
(4)連續請假天數超過7天,須總經理/董事長簽批。
(5)考勤負責人于每月工資發放前將制作上月考勤表匯總,交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后進行結果運用(扣發缺勤天數工資,日工資=月工資/)。
(6)病假需提供相應有效證明(如住院證等),假期結束后2天內(遇節假日順延)補齊,公司視為正常出勤,否則公司按事假進行處理。
(7)營銷代表、服務工程師考勤原則上按本制度執行。
(1)各部門負責人是該部門員工考勤的第一責任人,各分公司負責人須協助進行員工的考勤管理。
(2)考勤負責人將不定期對于公司員工出勤進行檢查。
(1)對于上班遲到或者早退人員,罰款50元/次;對于不假不到者,按200元/天進行處罰。
(2)部門負責人包庇員工,一經發現,加倍處罰。
(3)對于曠工3日以上者,將做開除處理。
(1)員工及配偶直系親屬喪假3天;員工婚假7天,對于晚婚(指: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享受婚假15天(不含試用期員工且僅限于首次結婚,否則只休息1天),休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產假按國家及寧波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婚假、產假須在假期結束后2天內(遇節假日順延)分別提供結婚證復印件、住院證明/小孩出生證。
(3)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國慶、春節)正常休假,公司根據經營情況安排值班。
(4)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假(可以不連續休假),兩次年假之間至少間隔一年;年假必須提前申報且當年休假,原則上安排在公司經營淡季(7、8、9月)休假。
(5)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6)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xx有限責任公司。
農場內部檢查制度匯編篇四
一、站長為加油現場第一責任人,加油現場管理員為直接責任人。
對加油現場安全衛生有監督管理責任;
二、加油現場必須建立安全衛生輪流值班制度。
值班員負責衛生清掃,防火防盜,加油設備安全巡檢;
三、加油現場當班人員必須接受站長,加油現場管理員,輪流值班員的管理;
四、加油現場白班與夜班人員每日分別進行兩次打掃,每個班次的衛生清潔標準相同;
五、加油機機內部件有專人進行清潔,當班人員不負責打掃;
六、加油現場地面要清掃干凈,做到地面潔凈無雜物;
七、加油現場禁止堆放可燃易燃物品,注意防火安全,杜絕一切安全隱患;
八、加油現場禁止使用任何通訊設備,加油員要提醒司機熄火加油并問清所加油品型號及數量,不可在站內修理車輛,摩托車應指引到指定地點加油;
九、值班人員進行加油現場安全巡檢時應注意加油機有無滴漏現象,電線有無漏電,靜電接地是否良好,加油島護攔是否完好,各種消防設備是否完好;
十、卸油池進行清潔時,所有罐口要擦拭干凈,做到無塵無油漬,卸油池表面要做到潔凈無污跡;
十一、加油機進行清潔時,機體表面保證潔凈無塵土,油槍口應用棉簽進行擦拭,槍管與油槍槽要擦拭干凈,保證無油漬;
十二、消防沙箱要擦拭干凈,并保證沙箱內沙土干燥不潮濕并且沙土有足夠的松軟程度;
十三、所有消防設備都要逐一進行擦拭,保證所有滅火器罐體干凈,消防桶等器材內外潔凈,各種指示表牌字跡清晰表面潔凈無污跡;
十四、加油現場當班人員要認真落實十三步曲,對顧客要做到熱情接待并時刻注意站內各種設備是否完好,有無設備發生異常情況;
十五、員工違反本規定加油站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考勤規章管理制度10篇
農場內部檢查制度匯編篇五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農場現有森林資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續資源,充分發揮林業在農場生產中的經濟和生態作用,根據《_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林業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內野生植物和動物。林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定的宜林地。
第二條除退耕還林地以外,農場所有森林資源歸農場集體所有,各大隊負責轄區內林分管理。不論個人和集體所有營林活動一律由生產經營部規劃設計,并請示有關領導同意后,報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條建立林業基金制度。間伐和主伐木材價值的70%上繳農場做為造林、營林專用基金,30%歸林地單位護林費用。
第四條生產經營部督導各大隊做好林業工作,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資源檔案建立等,掌握資源變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林業經營方案,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實行。
第二章植樹造林
第五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廣大職工群眾開展植樹活動和完成農場下達的各項造林任務。
第六條農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所育林分由單位和個人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條各單位自己組織力量,負責其轄區內四旁綠化及防護林、生態林的營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條農場根據林分因子,科學制定撫育、間伐強度和間隔年限。對于主伐的林分經農場主管領導批準,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
第九條采伐作業要嚴格按照專業部門的設計和采伐許可證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務。不準超限額采伐,對不符合作業要求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條凡主伐作業的林地,應在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四章林業管護
第十一條各單位一把手對本單位轄區內的林地管護負第一位責任,納入到年度政績考核指標范圍。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林分狀況,地理環境組建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要積極發動群眾護林,護林責任要層層落實到個人。
第十三條護林人員要盡職盡責地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協助單位領導和業務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盜伐濫伐林木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現象的查處工作。
第十四條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農田燒荒時,必須征得農場防火指揮部批準,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發現火情、火險,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職工群眾進行撲救。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毀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內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業作業驗收
第十六條施工作業檢查驗收,原則上在每項造林施工作業完成后都要進行,檢查驗收內容按照《黑龍江省地方標準造林技術規程》(db23/t507—1999)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幼林檢查驗收是對新造幼林經過一個完整生長季后所進行的成活率調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間的小班必須進行補植。
第十八條營林生產包括采種、育苗、造林、撫育、間伐等項作業的檢查驗收,以批準的營林作業設計及由此而制定的營林作業計劃或合同為依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各種林業檔案,為林業生產、經營管理、技術交流和科學研究等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科學依據。
第六章獎罰辦法
第二十條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將依據《_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林地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將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活立木扒皮的處以每株50—100元罰款。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以成年立木木材價值3—5倍罰金。
第二十三條防火期內未經防火指揮部同意,違反規定用火的,處以50—200元罰款。用火引起火災,燒毀林木造成損失價值1000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并處以3—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植樹造林或退耕還林任務,以及經驗收不合格者,處以相當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積作業費用2—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單位負責人,護林人員工作失職、玩忽職守造成林木丟失,毀林現象發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責任外,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阻撓護林人員執行公務,毆打和謾罵護林人員的,將當事人移交_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必須在林業主管部門對其下達的罰款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罰金。否則,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凡在護林中,檢舉、揭發、抓獲毀林當事人的有功人員,按罰金所得的50%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在護林、造林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xx農場。自xxxx年3月1日起執行。
農場內部檢查制度匯編篇六
一、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如實填寫《農產品生產記錄手冊》,詳細記載如下內容:
施肥記錄:農產品品種、肥料名稱、施肥時間、用量、記錄人等;
除草記錄:農產品品種、除草劑品種、除草時間、除草方法、記錄人等;
植保措施:農產品品種、農藥名稱、施肥方法、用量、用藥時間、防治對象、安全間隔期、記錄人等;
收獲記錄:農產品品種、收獲時間、收獲方式、收獲數量、記錄人等。
二、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臺賬,臺賬必須如實反映農業投入品名稱、生產企業、采購地點、購入數量、產品批準文號、用法用量、安全間隔期等。
三、農產品生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禁止偽造、漏記、重記、涂改生產記錄。
農場內部檢查制度匯編篇七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切實規范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到縣農經部門審查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置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各部門經理。
第七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審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八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并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并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并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家庭農場管理制度范本 (菁選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