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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國規定篇一
本管理規定所述寵物,包括小型犬、貓、鳥等動物;。
第三條。
第四條。
其他寵物豢養規定。參照以下養犬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法律依據。
第五條《市犬類綜合治理實施意見》;。
第六條《市犬類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條《市關于依法加強犬類管理的通告》;。
第八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九條《市限制養犬規定》。
第三章小區內養犬條件。
第十條。
凡本小區內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十一條。
養犬人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注冊,領取《養犬登記證》,并保證每年檢查一次;。
第十二條。
養犬人必須持《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許可證》到小區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
備案,否則視為無證豢養行為。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為所飼養犬只進行一年一次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小區管理處應做好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合理飼養和管理所養犬類避免飼養犬只狂吠影響他人。家中無人時,應將犬只妥善安置。
因公出國規定篇二
為使員工因公出國的管理工作規范化,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員工因公出國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公司自己組團赴國外考察學習,必須有對方出具的邀請函。
(二)公司隨國家有關部門組團外出考察,必須有國家組團出具的任務批件和任務通知書。
第三條公司內部出國申報程序:本人書面提出申請并出具以上的有關證明,報總經理審批,最后交由董事會研究通過。
第四條公司外部出國申報程序:公司外部出國申報工作由秘書室主管負責。秘書室主管按以下程序辦理。
第二條第一種情況:
(一)攜帶對方的邀請函、出國人員申請書(申請抬頭為天津市外經貿委)、企業營業執照(以上文件均需備有兩份復印件)到區外經貿委申請,區外經貿委批準后遞交市外經貿委。
(二)市外經貿委批準后,攜帶批準文件和邀請函到市外辦辦理出國任務件。
(三)攜帶出國任務件和出國人員身份證到區委領取政審表,并攜帶政審表赴員工檔案所在地政審,政審通過后到區委做政審批件。
(四)攜帶政審批件、出國任務件、出國人員身份證、六張彩色照片到出國服務中心做護照,一般為五個工作日。
(五)取護照,填寫出國申請表,并在出國服務中心遞交護照,辦理簽證。第二條第二種情況:
(一)攜帶任務批件復印件、任務通知書、出國申請書到區外經貿委申請出國批文。(三天)。
(二)攜帶任務批件復印件、任務通知書、區外經貿委批文到市外辦辦理出國確認件。(二天)。
(三)攜帶任務批件復印件、任務通知書、市外辦確認件到區委領取政審表,到區人事局政審,完畢后到區委做政審批件。(二天)。
(四)攜帶政審批件、出國任務件、通知書、確認件、出國人員身份證、六張彩色照片到出國服務中心做護照。(五天)。
(五)取護照,將任務件、護照送交國家組團處。第五條本規定由辦公室制訂并負責解釋,報董事會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國規定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本市對外友好往來和經濟貿易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派員(包括派遣團組或人員,下同)臨時出國執行公務(以下簡稱因公出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因公出國必須堅持“少、小、精”的原則,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到目的明確、任務具體、人員精干、準備充分、經費節省、手續完備。
第四條因公出國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管理。
市政府外事、對外經濟貿易、財政、國家安全以及外匯管理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因公出國管理工作。
第二章因公出國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事項之一的,單位可申請派員出國:
(三)已簽訂合同且合同明確約定的技術、業務出國培訓;。
(七)由旅游部門或涉外旅行社、涉外賓館組織的出國洽談旅游合作業務;。
(八)經國家批準出國舉辦和參加文化展覽會、文藝演出,參加體育比賽;。
(九)出國出席無危害我國統一問題的國際會議;。
(十一)全市對外交往及對內對外宣傳所需要的出國新聞采訪;。
(十二)由外事部門對外聯絡商定的出國友好訪問。
第六條因公出國人數應根據出國任務的實際需要確定。
單項經濟技術考察團組最多不超過四人;重大建設項目的考察團組最多不超過六人;參加展覽會每一個參展攤位不超過二人;友好訪問團組原則上不超過五人。各類專業性較強的出國團組須配備懂出訪國語言的翻譯人員。
第七條出國人員的在外期限應根據出國任務的需要確定。
一般考察團組出訪一個國家不超過十天;出訪兩個以上國家的,在每個國家的期限不超過七天。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出國技術業務培訓、研修人員在外期限按合同規定執行,但普通工種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特殊工種最長不超過半年。超過上述期限者,按外派勞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必須根據出國任務的需要選派出國人員,不得派與出國任務無關的人員出國。
出國人員應是政治可靠、身體健康、具備完成出國任務能力的在職人員。
已經離休、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有特殊專長、身體健康的專業技術人員,離休、退休后受聘繼續工作或由有關單位臨時借用,確系工作需要,可派遣出國。
各級黨政機關負責人出國,應是執行自己主管的公務或組織上決定臨時階段性主管的公務。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義占用下級單位的出國指標進行與自己職級身份不相稱的出國活動。同一地區、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不得同團出國,不得同時或短期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個或鄰近國家。
黨政機關干部和業務主管部門的人員不得參加企業組派的專業性較強的團組出國。
第九條全市范圍內派員出國,由下列部門歸口組織派遣:
(一)舉辦、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或考察市場、洽談貿易,由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組織;。
(二)考察、洽談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由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會同有關經濟部門組織;。
(五)舉辦、參加文化展覽會和文藝演出,由市文化部門組織;。
(六)舉辦、參加旅游展銷會、招徠客源,由市旅游部門組織;。
(七)參加體育比賽,由市體育運動管理部門組織;。
(八)進行友好訪問,由市政府外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
享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企業,可以組織本企業經營范圍內出口商品供貨單位或進口商品用戶單位的人員,出國進行經濟貿易活動。
除上述部門和企業外,其他單位只能組織本系統、本行業的人員出國執行公務,不得跨系統、跨行業派員出國執行公務。
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組織的出國團組,除上述歸口組織派遣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只能對口派員參加,不得跨行業參加;凡是全市范圍內已統一組織參加的,其他單位不得另行派員參加。
第三章出國任務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因公出國任務由市政府審批或審查上報。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和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委)是本市因公出國任務的審理機關。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由市經貿委審理;非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由市外辦審理。
第十一條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包括:出國進行經濟技術考察、培訓、研修,業務洽談,產品推銷、采購、售后服務,勞務合作,學習管理經驗,進行對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參加和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科學技術展覽會、旅游展銷會等。
非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包括:出國留學、進修,出席國際會議,參加體育比賽,新聞采訪,參加和舉辦文化展覽、文藝演出以及出國友好訪問等。
第十二條出國任務的審簽手續:
(一)市直各部門(含局級事業單位和行政性公司,下同)副局級和各縣級市(區)副縣(區)級以上干部參加的赴建交國家的出國任務,由市出國任務審查機關審理后呈市政府審批;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出國任務,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審理后呈市政府審查上報。
(二)除前款規定之外的出國任務,屬經濟技術貿易的委托市經貿委審簽;屬非經濟技術貿易的委托市外辦審簽;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工業園的,分別委托上述區、園管理委員會審簽。
(三)享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企業和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擴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商務人員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商務人員,經批準后年度內再次赴建交國家執行經濟技術貿易任務,由企業自行審批,抄報市經貿委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因公出國請示事項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申報。市直各部門的,由市直部門向市政府申報;各縣級市(區)的,由縣級市(區)政府向市政府申報。其中經濟技術貿易方面的抄報市經貿委審理,非經濟技術貿易方面的抄報市外辦審理。
第十四條全市范圍內組團出國,按第九條規定由市歸口組織派遣部門向市政府申報。
本市所屬數個單位聯合組團出國,由主辦單位商有關單位同意后,按主辦單位行政隸屬關系申報。派遣離休、退休人員出國,由聘用單位商原所在單位同意后,按聘用單位行政隸屬關系申報;其中仍在國際組織或國際學術機構任職的離休、退休人員出國,由原所在單位按其行政隸屬關系申報,其他離休、退休人員,如外方邀請出國并提供費用,按因私出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市單位邀請中央、省屬單位及外地人員參與組團出國,必須先函商邀請人員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出具書面證明后申報。在本市工作滿一年的外地人員的出國事項,由本市聘用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申報。
第十六條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通知本市所屬單位派員參加其組團出國的,本市派員單位須按第十三條規定程序申報,經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后方可提報出國人員名單和支付出國經費。
參加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組團出國舉辦和參加展覽會,其參展規模、參展單位的確定及參展人員的選派,須按第九條規定報市歸口組織派遣部門審定;未經批準,不得發運展品和支付參展經費。屬外商向本市所屬單位招徠參展的,須按第九條規定報市經貿委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承諾應邀參展,不得發運展品和支付參展經費。
第十七條由本市單位為主組團出國執行本市公務的,均按本市規定程序申報,不得徑報省或中央部門審批,也不得通過旅游途徑派出。公費派員出國必須按因公出國規定程序申報,禁止按因私出國規定辦理;嚴禁組織公費出國旅游或變相公費出國旅游。
外期限等,均須按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少派出國人員或整個團組不再派遣須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出國團組或人員在境外申請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改變活動路線、延長在外期限、追加出國經費,由團組負責人報告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轉報原批準機關審批。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請示國內原批準機關的,須征得我駐外使、領館同意并取得其書面證明。
第二十條申報出國任務須留出充足的申辦時間。出國申報的內容應完整、清楚、準確,所附文件與申報事項相符,手續完備。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第二十一條出國任務審查呈報單位和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對出國任務申請事項須及時審查辦理,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對無必要派遣或需要調整以及手續不完備的出國請示事項,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徑復呈報單位;不予同意的抄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經貿委、市外辦應建立或確定專門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承辦出國任務的審理工作。出國任務審查呈報單位必須確定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承辦出國任務申報工作。有關出國事項由承辦機構逐級聯系,不承擔出國管理工作的部門和人員不得干預出國審批工作。
第四章出國護照、簽證。
第二十三條出國人員須按規定申辦出國護照。市外辦是本市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的頒發機關。
第二十四條申辦護照須出具交驗有效出國任務批件或確認件、出國人員審查批件及有關證件、國外邀請函電,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據實填寫《出國人員卡片》和《申請外國簽證事項表》。
第二十五條發照機關應及時審核申辦護照的有關證件。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照機關有權拒發護照;對已發出的護照,有權依照規定吊銷或宣布作廢。
第二十六條出國人員須妥善保管護照,回國后應將有效護照交回派遣單位,由派遣單位在一個月內交發照機關保存。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保存有效護照。
護照遺失,在國外須及時報告我駐外使、領館和當地治安機關,在國內須及時報告發照機關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不得偽造、涂改、騙取、轉讓、轉借護照。
第二十八條市外辦負責代辦本市因公出國人員的外國簽證。派員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辦簽證。
第二十九條申請外國簽證須提供有效的中國護照、外方邀請函電及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填寫《外國簽證申請表》。對于違反國家規定和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規定的簽證申請,市外辦有權拒絕受理。
第五章出國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出國經費(含外匯額度和相應人民幣)系指出國人員在外期間的食宿費、公雜費、個人零用費和往返國際旅費(含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下同)以及參展費等費用。
工作人員出國原則上使用非貿易外匯,不足時可使用市級留成外匯。
除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出國經費由聘用單位支付外,其他出國人員所需出國經費原則上由其所在單位支付,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國經費不得轉嫁給企業。
第三十一條凡是從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出國經費的單位,每年須編制下年度出國經費預算計劃,按行政隸屬關系報區政府或市直部門審查同意后,分別報市外辦或市經貿委審查匯總,經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后報財政部批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引進技術設備單位在與外方簽訂的引進技術設備合同中,不得訂有在合同金額中向外方支付我方出國考察、培訓人員出國經費的條款。受托代理簽訂合同的外貿企業,不得為招徠生意和迎合用戶心理而在合同中訂有上述條款。合同審批機關必須嚴格審查把關,對有上述條款的合同,不予批準生效。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銀行應加強監督,對上述款項拒絕對外開證付匯。
第三十三條出國人員應按照出國任務批件所列經費開支項目,在國家規定標準內開支,不得突破。由國外接待單位承擔費用并將外幣直接支付出國人員自行使用的,各項開支也應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凡與原批準開支項目重復的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均不得開支,節余外匯須全部帶回交公。出國人員不得擅自借用、調用我駐外機構的外匯,不得擅自將外匯存放國外。嚴禁套匯、逃匯。
第三十四條出國人員回國后須在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外匯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核銷出國經費。違反規定的開支一律不得報銷。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外匯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銀行應加強對出國經費開支的監督管理。申辦或匯付出國經費須憑本市下達的出國任務批件或確認件和出國人員審查批件。外匯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出國人員國外開支費用須嚴格審查核銷,并按季度將出國用匯情況報市政府,抄送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
第六章出國教育、紀律和總結檢查。
第三十六條出國人員應接受國家安全、外事紀律、保密紀律、財經紀律及愛國主義等方面的教育。國家安全教育,由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實施;其它教育,由派員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七條出國人員應做到:
(一)忠于祖國,保守秘密,自覺維護國家、民族利益;。
(四)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力爭取得最佳出訪效果;。
(六)不擅自延長在外期限、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改變活動路線;回國后,認真總結報告在外工作情況,辦結未盡事宜。
第三十八條出國團組回國后必須認真總結在外工作情況,并在十日內書面報告派遣單位;有副局級或副縣(區)級以上干部參加的出國團組,須向市政府報告,抄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各派員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須及時檢查考核,并將考核意見和出國團組工作總結一并轉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
第三十九條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須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查出國管理工作情況,包括出國人員在外工作情況、執行紀律情況、用匯情況等,收集典型事例,表彰先進,糾正不良傾向,按季度向市政府綜合報告情況。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在因公出國管理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涉外工作方針政策和本規定及模范遵守外事紀律、圓滿完成出國任務成績顯著的,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報請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關出國申報事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違反外事紀律對外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因瀆職未能完成出國任務導致國家經濟損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單位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違反護照、簽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市外辦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違反出國經費管理規定的,由外匯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因公出國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嚴重失職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出國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市各單位因公派員赴香港、澳門地區的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本市每年度因公赴香港地區人員的控制指標由市經貿委統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七條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青島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因公出國規定篇四
第一條為了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范化,保證財產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的一些具體情況,特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根據本規定做好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并使物資儲存、供應、銷售各環節平衡銜接。
(2)做好物資的保管工作,如實登記倉庫實物賬,經常清查、盤點庫存物資,做到賬、卡、物相符。
(3)積極開展廢舊物資、生產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協助做好積壓物資的處理工作。
(4)做好倉庫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倉庫和物資的安全。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屬的各級公司,包括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條倉庫管理人員納入其所在企業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倉庫保管員由總公司財務委員會統一安排和調配。
(二)倉庫物資的入庫。
第五條外購物資(包括外購材料、商品等)到達后,由業務部門經辦人填制“商品驗收單”一式四份(經倉管員簽字后的“商品驗收單”,一聯由業務部門留底,一聯交統計,一聯由業務部門交給財務部,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入庫單”依據),倉管員根據“商品驗收單”填寫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將實物點驗入庫后,在“商品驗收單”上簽名,并根據點驗結果如實填制“入庫規格單”一式三份,送貨人須就貨物與入庫單的相應項目與倉庫員核對,確認無誤后在“入庫單”上簽名,做到貨、單相符,倉管員憑手續齊全的“商品驗收單(倉庫聯)”和“入庫單”的存根登記倉庫實物賬,其余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業務部門。
第六條企業自身生產的產成品入庫,須有質量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由專人送交倉庫,倉管員根據入庫情況填制“入庫單”一式三份,雙方相互核對無誤后須在“入庫單”上簽名,簽名后的入庫單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一聯交生產車間做產量統計依據,一聯交財部作為成本核算和產品核算的依據。
第七條委托加工材料和產品加工完后的入庫手續類比外購物資入庫手續進行辦理,但在“入庫單”上注明其來源,并在“發外加工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八條因生產需要而直接進入生產車間的外購物資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應同時辦理入庫手續和出庫手續,以準確反映公司的物資量。
第九條來料加工戶所提供的材料類比外購物資入庫辦理手續,但不登記倉庫實物賬,而設“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以作備查。
第十條車間余料退庫應填制紅字領料單一式三份,并在備注欄內詳細說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則在辦理退料手續的同時,辦理下月領料手續。
第十一條對于物資驗收入庫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的現象,倉管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并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三)倉庫物資的出庫。
第十二條公司倉庫一切商品貨物的對外發放,一律憑蓋有財務專用章和有關人士簽章的“商品調撥單(倉庫聯)”,一式四份,一聯交業務部門,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出庫單”依據,一聯交統計。由公司業務員辦理出庫手續,倉管員根據“商品調撥單”開具業務承辦人,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一聯由倉管員定期交財務部。
第十三條生產車間領用原料、工具等物資時,倉管員憑生產技術部門的用料定額和車間負責人簽發的領料單發放,倉管員和領料人均須在令料單上簽名。領料單一式三份,一聯退回車間作為其物資消耗的考核依據,一聯交財務部作成本核算依據,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
第十四條發往外單位委托加工的材料,應同樣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出庫單上注明,并設置“發外加工登記簿”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來料加工客戶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時,應類比生產車間領用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領料單上注明,且不登記實物賬,而是在“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對于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倉管員有權拒絕發貨,并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四)倉庫物資的保管。
第十七條倉庫設商品材料實物保管賬(簡稱“倉庫實物賬”)和實物登記卡,倉庫實物賬按物資類別、品名、規格分類進行銷存核算,只記數量,不記金額,同時,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點設置商品材料實物登記卡,跟入庫單、出庫單和領料單等及時登記倉庫實物賬及實行卡,保證賬、卡、物相符。
第十八條每月必須對庫存的商品材料進行實物盤點一次,財務人員予以抽查或監盤,并由倉管員填寫制盤點表一式三份,一聯倉庫留存,一聯交財務部,一聯交公司有關領導,并將實物盤點數與倉庫實物賬核對,如有損耗或升溢應在盤點表中相關欄目內填列,經財務部門核實,并報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方可作調賬處理,以保證財務賬、倉庫實物賬、實物登記卡和實物相符合。
第十九條倉庫物資的計量工作應按通用的計量標準實行,對不同物資采用不同的計量方法,確保物資計量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做好倉庫與供應、銷售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生產供應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并對物資的利用、積壓產品的正確處理等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倉庫物資的保管要根據各種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采用不同方法分別存放,既要保證物資免受各種損害,又要保證物資的進出和盤點方便。
第二十二條對于某些特殊物資,如易燃、易爆、劇毒等物資,應指定專人保管,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三條建立和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入庫人員均須經過倉管員的同意,并經過登記之后,方可在倉管員的陪同下進入倉庫,進入倉庫的人員一律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庫房內吸煙。
第二十四條倉管員應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定期檢查維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設備,保障倉庫和物資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倉管員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由財務領導進行監交,表上簽名,只有當結交手續辦妥之后,才能離開工作單位。
第二十六條未按本規定辦理物資人、出庫手續而造成物資短缺、規格或質量不合要求的和賬實不符,倉管員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財務經理應負領導責任。
因公出國規定篇五
隨著我省對外開放工作的逐步擴大,我省對外交往日益增多。由于訂購國際機票渠道多,機票價格變動頻繁,給財務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為加強管理,堵塞漏洞,本著“節約、服務、監督、管理”的原則,對我省省直部門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訂購國際機票特做如下規定:
一、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訂購國際機票實行定點管理。
二、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到省財政廳辦理出國用匯手續時,應提供至少兩家定點售票單位出具的《國際機票詢價單》。省財政廳對未提供《國際機票詢價單》或購票價超過詢價的,不予批匯。
三、各省直部門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認真負責地做好出國人員購買國際機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到非定點單位購買國際機票,一律不予報銷。對營私舞弊者,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由此而造成的超過規定的費用由責任人員自負。
四、定點售票單位按照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定。定點售票單位每年選定數家,由出國人員選擇其一購票。1998年定點售票單位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河北飛達航空服務有限公司。
(二)河北國旅航空服務部。
(三)河北中旅航空服務部。
(四)河北省外事服務中心。
(五)省直航空-售票處。
五、訂購國際機票實行“詢價一報價一選定一出票一送票一交款”的服務程序.
(一)詢價。
出國人員在確定出國日程后,將擬出訪的.國別、日期、活動路線、艙位等級以及對航空公司、直航、轉機等要求告知至少兩家定點售票單位并向其詢價。
(二)報價。
定點售票單位受理詢價事宜時,要按照用戶要求提供1-3個報價方案供選擇(所報價格包括不同航空公司、直航機和轉航機的價格),并將《國際機票詢價單》傳真給詢價人員或詢價單位。
(三)選定。
詢價人或詢價單位接到《國際機票詢價單》后,要按照節約費用開支的原則選定出訪航線和定點售票單位。
(四)出票。
定點售票單位與詢價人或詢價單位雙方核對確認所購機票資料無誤后,由選定的定點售票單位將機票按指定的時間、地點送交出國人員。
(五)結算。
購票人或購票單位與定點售票單位及雙方采取直接付款、票款兩清的方式結算。
六、各定點售票單位要于每季度五日內向省財政廳提供下個季度主要航線的價位,以供參考。
七、各定點售票單位要按照熱情周到、方便快捷、價格公道的原則提供優質服務并自覺接受省財政廳等管理部門和客戶的監督。
八、省財政廳將定期對定點售票單位的報價情況、服務質量和省直部門人員出國購買國際機票情況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定點售票單位資格。
九、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赴港或途徑香港離境的,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要盡量乘坐我省石一港包機。
十、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因公出國規定篇六
一、嚴禁油氣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
二、嚴禁在油氣罐區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
三、嚴禁關閉在用油氣儲罐安全閥切斷閥和在泄壓排放系統加盲板。
四、嚴禁停用油氣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
五、嚴禁未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六、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
七、嚴禁向油氣儲罐或與儲罐連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質不明或能發生劇烈反應的物質。
八、嚴禁在油氣罐區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
九、嚴禁培訓不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及外來人員不得進入罐區。
十、嚴禁油氣罐區設備設施不完好或帶病運行。
因公出國規定篇七
為規范公司各區域內標識的管理,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對內、對外的各類標識。
3.職責。
3.4人力資源部負責對上墻制度、標準等標識標準的發布、設計和對各種標識的監督檢查工作。
3.5各車間(部室)負責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提出標識的制作需求,負責責標識的使用及日常維護工作。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標識的種類。
標識包括廠區內的各種交通導向、提示標識、停車指示、安全制度、提醒牌、工藝管線流向標識、色環標識、車間(部室)名稱標識、上墻管理制度及質量管理標識等。
4.2標識的制作。
4.2.1除國家(部門)有明文規定的標識外其它各種標識設計與制作必須符合公司整體基調及要求。
4.2.2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標識的制作需求,按照物資采購程序進行審批后,根據職責分工由各部門負責統一協調制作。
4.2.3標識制作時,應要求供應商先設計出效果圖或制作樣本,確認滿足使用要求后,方可制作。
4.2.4標識制作、安裝完成后,申請部門與采購人員負責對所有標識的效果、質量進行驗收。
4.3標識的使用規定。
4.3.1公司各工藝管道按標準印制相應的介質名稱、物料流向及物料對應色環;。
4.3.2印制、粉刷的各種標識(箭頭、名稱)應朝向人員能夠清楚看到的位置;。
4.3.3管道架應設置限高標志。
4.4公司各運行設備、儲罐、圍堰及相關墻體、罐體均用標識牌清晰標識出名稱;。
1)各運行設備應制作標準的銘牌嵌入、固定或懸掛于明顯位置,便于查看和識別。
3)各類設備房,如配電室、水泵房、房、停車庫等。
4)廠區內道路交通標識須完整,在小區入口處須有禁鳴、限速標識,在主要路口等公共地方須有引路標識。
5)部位要有對車輛限高、限速、禁止鳴笛的標識。
6)顯眼部位掛貼“消防示意圖”、“如遇火警,請勿使用升降機”的標識。消防通道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消防標識。
7)變壓器和環網柜上掛“高壓危險,請勿靠近”的告示牌。
8)所有機房出入口應懸掛“機房重地、非請勿進”的字牌。
9)水景附近須有“請勿戲水”標識,欄桿上須有“請勿翻越”或“禁止攀爬”標識。
10)標識機電設備按各設備名稱、設備責任人標識,標識牌掛貼在設備顯眼部位。
11)庫存物資名稱應掛貼于貨架或物資上,庫房門口應貼上“嚴禁煙火”的告示牌。
12)對綠化名稱、生長習性和科別以及產地進行標識。主要部位設置有與植物相符的綠化標識牌,并安裝位置妥當、醒目,標識清晰、完整、干凈。
4.5在服務過程中,應根據服務的內容、性質在顯眼位置設立提示標識,服務完成后,撤除提示標識。
1)高空作業時,在危險區周邊用警戒帶圈出警戒區域,對于區域內的財產要做好防護措施,并放置“危險勿近”告示牌。
2)配電設備維修時,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告示牌。
3)清潔大堂、潮濕下雨天氣時,應在顯眼部位放置“小心地滑”告示牌。
4)在公共場所刷油漆時,如果油膝未干而現場又無工作人員時,應在顯眼部位放置“油漆未干,請勿觸摸”的告示牌。
5)對檢驗不合格的物資要與合格物資隔離并做“不合格物資”標識。
6)所有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著工裝、戴工牌。
4.5.2辦公區域的劃分須有部門標識。
4.6標識的管理。
4.6.1安裝和制作好的標識由使用人員或片區保潔員負責日常清潔保養工作。
4.6.2如發現標識已經被污染、涂抹、撕毀、破損或已失去標識意義,應及時申請更換、替補或直接撤銷。
4.6.3當所設置的固定標識需要更改部位或予以撤消時,須經部門負責同意后方能執行。改動影響較大時須經所屬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執行。
4.6.4各分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對各類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公司規范要求的,應責成責任部門限期整改。
4.6.5當有追溯性要求時,應記錄其唯一性標識。
4.7記錄的標識。
4.7.1各種記錄都是有效的標識,在填寫記錄時,應如實的、完整的填寫每一項目,責任人應簽字確認。
4.7.2各部門應定期按日期順序進行記錄整理,并妥善保存。
5.附則。
5.1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因公出國規定篇八
為進一步規范我委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一、因公(私)出國(境)證件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因公(私)出國(境)證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統一集中管理。
(一)處級干部。
在職正副處級干部因公(私)出國(境)證件統一收繳市外辦集中管理。
(二)處級以下人員。
參公人員及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因公(私)出國(境)證件統一收繳委辦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員。
在職從事財務、機要、保密等崗位工作人員因公(私)出國(境)證件統一收繳委辦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公(私)出國(境)審批范圍及條件。
原則上不作為組團單位安排考察性出訪、出國(境)培訓、交流等活動。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和上級指派參加因公出國(境)活動,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嚴格按照程序履行審核報批和請銷假等相關手續,并嚴格審核出國(境)費用。
1、處級干部。
根據上級規定,在職正副處級及以上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干部,已免現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干部)因私事申請出國(境),應當從嚴掌握,一般不予批準。上述干部中的歸僑、僑眷,符合國家有關探親假規定,申請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學人員的配偶申請出國(境)探親的,可酌情予以批準。
2、處級以下人員。
在職處級以下備案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需由黨工委批準。
3、不予審批的情形。
備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因私出國(境)不予審批:在涉密崗位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機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現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嚴重錯誤的;正在接受紀檢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和處理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
1、申請。外出人員應根據證照辦理周期和實際出行時間適當提前向委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原則上最長提前一個月,如前往需面簽的國家可提前兩個月),申請內容包括:因私出國(境)事由、出國(境)時間、國(境)外停留時間、目的地及經費來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國(境)情況并承諾返回后及時交還證照。屬首次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以上證件加簽注的需填寫《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首次申辦因私護照的需填寫《關于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證明》,屬申請領用已有因私護照的需填寫《備案人員因私證照申領表》。出國(境)探親需提供境外親屬姓名、所在國家(地區)、具體地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資料。
2、審批。申請由分管領導簽署明確意見交委辦公室審查,重點審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國(境)審批條件、手續是否齊全、材料是否規范、當前是否適合出國(境)。從事機要、保密、財務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根據需要征求機關黨委、財務等部門意見。辦公室初審并提出書面初步審查意見報委主要領導批準。
3、申辦或領取本人證件。委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請人領取申請表格或證件,辦理證件簽收手續,對已報經委領導同意的申請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臺,每次申請僅能辦理一次簽注,在證照有效期內需要再次出國(境)的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申請赴國外探親、旅游的,備案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每次外出前仍應履行證照申領手續。備案人員在領取證照后應盡快申請辦理簽證(簽注)手續,不允許以工作繁忙或簽證周期過長為由長期持有因私證照,取得因私證照后因故未能出國(境),應及時將因私證照交回。
4、請假備案。備案人員辦妥簽證、機票等手續后應及時辦理請假備案手續,假條中應注明準確的請假時間、地點及事由。根據休假管理規定報分管領導批準后送委辦公室備案。
5、銷假及歸還證照。備案人員應根據請假時間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請中未涉及的地點,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應辦理銷假手續,一周內應歸還證照。
6、信息入庫及資料歸檔。備案人員返回并交還證照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并將因私出國(境)時間、地點、批準領導等信息錄入市委組織人事管理信息系統。應歸檔的資料包括:申請及領導批示原件、《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關于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證明》復印件、《備案人員因私證照申領表》等資料。
四、相關要求。
(一)從嚴審批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凡備案人員因私事申請短期出國(境),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并對其在境外遵守規定、按時返回及上交證照做出承諾及承擔相應責任。因私出國(境)的黨員干部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各種公開活動。
(二)從嚴管理備案人員因私證照。嚴格執行備案人員因私證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國境證照專人負責制和護照使用登記保管制度。在收回證照后要對證照進行核查,檢查備案人員是否有前往申請中未涉及的地點。對于私自前往申請中未涉及的地點,要求備案人員做出書面說明。備案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各類因私出國(境)證件、外國長期居留證(綠卡)、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已經辦理的,本人要主動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備案人員配偶出國定居或者辦理了外國長期居留證(綠卡)、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備案人員本人也要及時匯報。備案人員在國(境)外不得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證照。
(三)明確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對掌握的涉嫌違紀違法的人員或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情況以及其他不適宜近期出國(境)的情況,應及時書面通知人事科停辦其出國境審批手續。
因公出國規定篇九
為進一步規范我委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根據相關規定,因公(私)出國(境)證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統一集中管理。
(一)處級干部。
在職正副處級干部因公(私)出國(境)證件統一收繳市外辦集中管理。
(二)處級以下人員。
參公人員及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因公(私)出國(境)證件統一收繳委辦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員。
在職從事財務、機要、保密等崗位工作人員因公(私)出國(境)證件統一收繳委辦公室集中管理。
原則上不作為組團單位安排考察性出訪、出國(境)培訓、交流等活動。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和上級指派參加因公出國(境)活動,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嚴格按照程序履行審核報批和請銷假等相關手續,并嚴格審核出國(境)費用。
1、處級干部。
根據上級規定,在職正副處級及以上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干部,已免現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干部)因私事申請出國(境),應當從嚴掌握,一般不予批準。上述干部中的歸僑、僑眷,符合國家有關探親假規定,申請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學人員的配偶申請出國(境)探親的,可酌情予以批準。
2、處級以下人員。
在職處級以下備案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需由黨工委批準。
3、不予審批的情形。
備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因私出國(境)不予審批:在涉密崗位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機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現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嚴重錯誤的;正在接受紀檢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和處理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申請。外出人員應根據證照辦理周期和實際出行時間適當提前向委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原則上最長提前一個月,如前往需面簽的國家可提前兩個月),申請內容包括:
因私出國(境)事由、出國(境)時間、國(境)外停留時間、目的地及經費來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國(境)情況并承諾返回后及時交還證照。屬首次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以上證件加簽注的需填寫《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首次申辦因私護照的需填寫《關于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證明》,屬申請領用已有因私護照的需填寫《備案人員因私證照申領表》。出國(境)探親需提供境外親屬姓名、所在國家(地區)、具體地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資料。
2、審批。申請由分管領導簽署明確意見交委辦公室審查,重點審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國(境)審批條件、手續是否齊全、材料是否規范、當前是否適合出國(境)。從事機要、保密、財務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根據需要征求機關黨委、財務等部門意見。辦公室初審并提出書面初步審查意見報委主要領導批準。
3、申辦或領取本人證件。委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請人領取申請表格或證件,辦證件簽收手續,對已報經委領導同意的申請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臺,每次申請僅能辦理一次簽注,在證照有效期內需要再次出國(境)的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申請赴國外探親、旅游的,備案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每次外出前仍應履行證照申領手續。備案人員在領取證照后應盡快申請辦理簽證(簽注)手續,不允許以工作繁忙或簽證周期過長為由長期持有因私證照,取得因私證照后因故未能出國(境),應及時將因私證照交回。
4、請假備案。備案人員辦妥簽證、機票等手續后應及時辦理請假備案手續,假條中應注明準確的.請假時間、地點及事由。根據休假管理規定報分管領導批準后送委辦公室備案。
5、銷假及歸還證照。備案人員應根據請假時間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請中未涉及的地點,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應辦理銷假手續,一周內應歸還證照。
6、信息入庫及資料歸檔。備案人員返回并交還證照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并將因私出國(境)時間、地點、批準領導等信息錄入市委組織人事管理信息系統。應歸檔的資料包括:申請及領導批示原件、《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關于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證明》復印件、《備案人員因私證照申領表》等資料。
責任。因私出國(境)的黨員干部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各種公開活動。
(二)從嚴管理備案人員因私證照。嚴格執行備案人員因私證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國境證照專人負責制和護照使用登記保管制度。在收回證照后要對證照進行核查,檢查備案人員是否有前往申請中未涉及的地點。對于私自前往申請中未涉及的地點,要求備案人員做出書面說明。備案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各類因私出國(境)證件、外國長期居留證(綠卡)、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已經辦理的,本人要主動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備案人員配偶出國定居或者辦理了外國長期居留證(綠卡)、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備案人員本人也要及時匯報。備案人員在國(境)外不得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證照。
(三)明確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對掌握的涉嫌違紀違法的人員或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情況以及其他不適宜近期出國(境)的情況,應及時書面通知人事科停辦其出國境審批手續。
因公出國規定篇十
第一條為使員工因公出國的管理工作規范化,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員工因公出國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公司自己組團赴國外考察學習,必須有對方出具的邀請函。
(二)公司隨國家有關部門組團外出考察,必須有國家組團出具的任務批件和任務。
通知書。
第三條公司內部出國申報程序:本人書面提出申請并出具以上的有關證明,報總經理審批,最后交由董事會研究通過。
第四條公司外部出國申報程序:公司外部出國申報工作由秘書室主管負責。秘書室主管按以下程序辦理。
第二條第一種情況:
(一)攜帶對方的邀請函、出國人員申請書(申請抬頭為天津市外經貿委)、企業營業執照(以上文件均需備有兩份復印件)到區外經貿委申請,區外經貿委批準后遞交市外經貿委。
(二)市外經貿委批準后,攜帶批準文件和邀請函到市外辦辦理出國任務件。
(三)攜帶出國任務件和出國人員身份證到區委領取政審表,并攜帶政審表赴員工檔案所在地政審,政審通過后到區委做政審批件。
(四)攜帶政審批件、出國任務件、出國人員身份證、六張彩色照片到出國服務中心做護照,一般為五個工作日。
(五)取護照,填寫出國申請表,并在出國服務中心遞交護照,辦理簽證。
第二條第二種情況:
(一)攜帶任務批件復印件、任務通知書、出國申請書到區外經貿委申請出國批文。(三天)。
(二)攜帶任務批件復印件、任務通知書、區外經貿委批文到市外辦辦理出國確認件。(二天)。
(三)攜帶任務批件復印件、任務通知書、市外辦確認件到區委領取政審表,到區人事局政審,完畢后到區委做政審批件。(二天)。
(四)攜帶政審批件、出國任務件、通知書、確認件、出國人員身份證、六張彩色照片到出國服務中心做護照。(五天)。
(五)取護照,將任務件、護照送交國家組團處。
第五條本規定由辦公室制訂并負責解釋,報董事會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國規定篇十一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
第九條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于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注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未列入出國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干的出訪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三條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后,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制定)。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中央各部門根據出國經費預算,結合實際購匯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匯數額,通過財政部批準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申請,自主核定本地區購匯數額,并確定一家外匯指定銀行具體辦理購匯手續。
因公出國規定篇十二
1、機關事業單位自行組派的團組,提供《呈報表》。
2、參加單位組團出國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供《因公出國(境)隨團人員申請呈報審批表》,由組團單位一并報批。
二、出訪請示報告。
三、如實填報《申請出國(境)手續綜合表》,并在表格右上角貼照片、反面貼身份證復印件(新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
四、單位出具的《私照證明》。
五、提供邀請函原件或傳真件及復印件、翻譯件,同時提供在外期間的詳細日程安排。
六、電子護照回執單、簽證照片。
七、根據因公出國管理規定及使領館簽證要求,應由單位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包括《預審表》、所在單位的便簽7份、《經費落實證明》、《人員出訪情況》等。
因公出國規定篇十三
第十八條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組團單位應當采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范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的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因公出國規定篇十四
第一部分:綜合辦管理制度。
第一節、綜合管理辦公室職責。
第三節、公司人員的聘用。
第四節、職務任免。
第五節、職、辭退。
第六節、教育與培訓。
第七節、考勤辦法管理。
第八節、員工請假管理辦法。
第九節、物品采購、入庫、出庫、歸還管理辦法。
第十節、獎罰制度。
第十一節、檔案管理。
第二部分財務部管理制度。
第一節、財務部的職能及財務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二節、財務工作管理。
第三節、資金管理。
第四節、會計檔案管理。
第五節、結算與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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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財務紀律。
第三部分銷售部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銷售部崗位職責。
第三節、銷售人員管理制度。
第四分、公司考核制度。
第一節、核目的、原則和實施。
第二節、合辦工作考核標準。
第三節、務室考核。
第四節、目部考核標準。
第一部分:綜合辦管理制度。
第一節、綜合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的崗位職責。
1、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主管行政、人事、后勤、財務、文秘、檔案、保衛并負責公司辦公財產的調用、管理等工作。
2、主持綜合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領導公司本部員工做好本職工作。
3、負責對公司領導的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督辦、落實、協調、完成。
4、代表總經理負責與各部門簽訂目標管理責任狀,并監督、檢查、落實目標管理完成情況。
5、協助總經理對各部門的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檢查,全面管理。
6、負責組織。
因公出國規定篇十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北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冀財外〔2014〕11號,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內部各級別因公出國(境)人員,包括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國家公派留學及訪問學者、國家漢辦外派教師、學院外派教師及留學人員等(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第三條各部門因公組派出國(境)團組要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規模,規范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
第二章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因公出國(境)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學院財經處會同黨政辦(外事辦)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經費總額。
(二)各部門要加強預算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出國(境)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央、省、市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因公出國(境)計劃,認真履行因公出國(境)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團(境)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
(二)因公出國(境)要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學院黨政辦(外事辦)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核、報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六條各部門出國(境)經費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各部門要建立因公出國(境)計劃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要事先填報《因公出國(境)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1),由黨政辦(外事辦)和財經處分別出具審簽意見,明確審核項目和經費列支渠道。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第三章經費管理。
第八條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第九條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要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于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要事先報經學院外事和財經處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境)購買機票,須經學院外事和財經處審批同意。機票款通過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經處要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注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七)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要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和財經處批準。未列入出國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和財經處批準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條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要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要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經處批準。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伙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干的出訪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要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二條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
第十三條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要連同出國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要事先報經學院外事和財經處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學院財經處要對因公出國(境)團組提交的出國(境)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六條各部門根據出國經費預算,結合實際購匯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門購匯數額,向財經處提出購匯申請,財經處將根據出訪團組的核定數額,通過市財政部門指定銀行具體辦理購匯手續。
第十七條除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外,國家公派留學及訪問學者、國家漢辦外派教師、學院外派教師及留學等長期因公出國(境)人員,原則上保留其基本工資待遇,取消崗位津貼。其在外期間費用及補助標準參照其出訪的具體文件內容結合學院實際給付能力制定,采取一事一議的原則,經雙方認可簽訂協議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出國(境)經費的預決算要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學院外事、財務、審計等部門應對因公出國(境)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財經處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對各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建立健全因公出國(境)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上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學院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組團部門要采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范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學院財經處、黨政辦(外事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