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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質和基本特征篇一
導讀:學習的敵人是自己的滿足,要認真學習一點東西,必須從不自滿開始。對自己,“學而不厭”,對人家,“誨人不倦”,我們應取這種態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本質與特征,就跟隨百分網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內容導航】:
1.法的本質
2.法的特征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一單元法律基礎的內容。
【知識點】: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規范性。法是調解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范,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內容是由規定權利、義務的條文構成的,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利益導向性,簡稱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預測性)。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內容導航】: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一單元法律基礎的內容。
【知識點】:法律事實
1.法律事件
(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水災、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會現象(相對事件):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
【解釋】自然災害可引起保險賠償關系的發生;人的死亡可引起婚姻關系、勞動合同關系的消滅,繼承關系的發生。
2.法律行為
(1)無論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2)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分為表示行為(如訂立合同)和非表示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
(3)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甲訂立遺囑);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甲乙訂立買賣合同、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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