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解決工資爭議的法律途徑 —— 詳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涵蓋的勞動爭議類型,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支持。
一、勞動仲裁對工資有爭議怎么處理
勞動仲裁處理工資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是要打官司嗎
勞動爭議遵循勞動仲裁優先原則,凡已通過勞動仲裁結案之糾紛,無需再次變更為民事訴訟程序。
然而,若在執行上述仲裁流程后仍無法妥善解決勞動爭議事宜,當事人可另行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而言,存在如下情形者,當事人有權訴諸法律途徑:
1.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拒絕處理或逾時未作出最終決定之際(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日期起五個工作日內,應依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該項請求);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超期限尚未出具仲裁裁決之時(即仲裁庭應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決結果,如因案件復雜程度而需延長審理期限,最長不應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3.當事人當中有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于仲裁裁決不滿(但是,用人單位僅在其對于終局裁決持有異議時,才有權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相關裁決,然后才能繼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涉及薪資待遇的糾紛,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指出,該類爭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首先是關于勞動報酬的爭議,其次是與工傷醫療費用相關的爭議,再次是與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有關的爭議,最后是關于員工被解雇、辭職以及離職所引發的爭議等等。這些類型的爭議均適用于勞動仲裁程序進行解決。